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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外资统计制度[失效]

 发出日期:    签署人:     制表人:    电话:
  外资统8表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本表是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建设、生产(经营)等进展情况的综合报表。
  二、填报单位: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的归口部门编制。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填报单位每半年根据有关统计资料综合编制一次,于当年7月20日内和年后30日内报经贸部和同级政府统计局。
  四、填表说明:
  1.“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个数)为甲栏项下第二、三、四、五、六项之和。
  2.列入本表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是指按“二十二条规定”经审核确认的。
  3.“外商出资额”指标解释详见本制度中外资统5表之二制表说明10。
  4.“已建成投产(开业)企业”是指已完成原企业合同中规定的基建规模后生产性企业已投入正常生产,非生产性企业已正式开业经营。
  5.“出口销售收入”、“外汇收支差额”和“盈亏总额”的指标说明同外资统7表。上面三项指标统计口径均为当年累计数。
  6.“正在投资建设企业”是指企业已破土动工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的企业,或中外合作各方已按合同规定开始投资。
  7.“实际投入外资”是指企业在批准的投资总额内,外商已投入的出资额及企业在境外借入的资金(含从境内外资银行借入的资金之和)。
  8.“合同期满企业”是指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规定的经营期已满。并已按现行法规办理终止手续的企业。
  9.“固定资产净值”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初全部固定资产原值减去报告期内提取折旧费后的价值。
  10.“已撤销企业”是指除第四项“合同期满企业”外,经批准终止合同或解散的企业。
  11.“未开工企业”是指未破土动工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的企业或合作各方还没有实际投资的企业。
  12.“合同外资金额”按本制度中的外资统1表制度说明2填列。
  13.在编制本表时,对已建成投产企业,因故经批准提前终止或解散的企业,应统入“已撤销企业”并从“已建成投产企业”项下减出。
  14.表内累计数均为截止报告期末历年的累计数。“本年”数为当年报告期内的1-6月或1-12月累计数。
  15.本表各项统计指标数应与外资统7表中的相应指标数一致。
        
        外资和华侨港澳投资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表(卡片)
                199  年度

                      表号:国统基103号
                         外资统基1表(乙)
                      制表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
                           国家统计局
                   文号:(87)外经贸计资字第1548号
  投资方式_____合作单位名称  中方_____客方_____
  企业名称_____合作年限________
<font size=+1>
┌────────────────────┬────────┬───────┐
│    项          目     │  计算单位   │ 本年实际  │
├────────────────────┼────────┼───────┤
│1.全年总产值(现价)         │     千元  │       │
│2.销售(营业)收入          │     千元  │       │
│  其中:商品零售额          │     千元  │       │
│3.出口外汇收入            │    千美元  │       │
│4.全部职工(从业人员)合计      │      人  │       │
│  其中:华侨、港澳人员、       │      人  │       │
│     外籍人员           │      人  │       │
│5.全部职工(从业人员)全年工资(薪金)│        │       │
│  总额                │     千元  │       │
│  其中:华侨、港澳人员工资、     │ 千元/千美元  │       │
│     外籍人员工资         │ 千元/千美元  │       │
│6.企业资产总额            │ 千元/千美元  │       │
│7.固定资产原值年末数         │     千元  │       │
│8.固定资产净值年末数         │     千元  │       │
│9.利润总额              │     千元  │       │
│10.税后利润             │     千元  │       │
│11.提取“三项基金” 总额       │     千元  │       │
│12.缴纳税金总额           │     千元  │       │
│13.可供分配利润           │     千元  │       │
│14.已分配股利、           │     千元  │       │
│   其中:中方股利、         │     千元  │       │
│     华侨、港澳方股利、      │     千元  │       │
│     外方股利           │     千元  │       │
│15.客方汇出投资收益         │    千美元  │       │
│   其中:收回股本          │    千美元  │       │
│16.进口用汇             │    千美元  │       │
│17.企业外汇收支差额         │    千美元  │       │
│18.年末企业负债余额         │     千元  │       │
│   其中:对境外负债余额       │    千美元  │       │
└────────────────────┴────────┴───────┘
</font>

 企业名称签章:          企业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报出日期:

                      199 年 月 日

  外资统基1表(乙)填报说明:
  一、本表由外商投资企业年后4月15日前填制,报所在地经贸部门、统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审核,于年后4月30日前分批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统计局。
  中央直属单位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无地方企业参与投资)卡片,由各归口部门审核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统计局。
  二、主要指标说明:
  1,“全年总产值(现价)”:是指从事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外商投资企业按我现行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统计的总产值指标以现价计算的总产值。
  2,“销售(营业)收入”:指外商投资的企业出售产品和提供劳务技术服务的收入或从事商业、饮食业等企业,向企业外销售商品总额和服务业的全部营业收入。
  3,“商品零售额”:指企业直接售给居民的消费品和销给农民的农业生产资料及售给社会集团的公用消费品总额。
  4,出口外汇收入:指企业直接出口产品的外汇收入,包括自营出口、委托外贸代理出口、以产顶进等的外汇收入。
  5,“全部职工(从业人员)合计”:指企业年末最后一天的实有职工人数,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工作并由企业支付工资(薪金)的各类人员。包括根据合同规定、董事会决定,以及企业确定招收、招聘和录用的中方人员,华侨和港澳人员,外籍人员。
  6,“全部职工(从业人员)全年工资(薪金)总额”:指报告年内实际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根据国家有关法令规定、合同规定、董事会讨论决定的工资标准而支付给各类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和津贴。企业不论是以人民币形式或以实物形式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统统包括在工资总额内。以外币计算支付外籍职工的工资除按美元计外,并按汇率折为人民币分别统计。
  7,“企业资产总额”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以及长期投资和在建工程等。
  8,“固定资产年末原值数”:指企业年末全部固定资产按原价计算的价值量。全年固定资产应包括企业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和土地。
  9,“固定资产年末净值数”:指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已提取的折旧基金后的净值。
  10,“利润总额”:指企业全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亏损以“-”号表示)。
  11,“税后利润”:指企业实现利润总额中扣除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额。
  12,“提取‘三项基金’总额”:指企业从税后利润总额中,提留的职工奖励福利基金,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的总和。
  13,“缴纳税金总额”:指企业按我国税法规定缴纳各种税费的总额,包括所得税。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代扣交的个人所得税等。
  14,“可供分配利润”:指企业全年税后利润,扣除“三项基金”后的余额,再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就是本年可供分配的额数。
  15,“已分配股利”:指已经董事会决定分配给合营、合作各方的利润、股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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