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汇率差额”指汇率变化后,上年结转的原币余额按新旧汇率计算折成美元后的差额,汇率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
计算方法有两种:
(1)上年结转原币余额×本期汇率-上年结转原币余额×上年末汇率=±汇率差额
(2)上年结转原币余额×(本期汇率-上年末汇率)=±汇率差额
当年新发生的借款不计算汇率差额。汇率发生变化时,以新汇率计算当年发生额。
7.各栏指标关系:期末借款余额=上年结转余额+本年新增借款-本年偿还本金±汇率差额
8.国际租赁、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合同项下发生的对外应付款,参照本表有关指标分别汇总填报。
9.“中方担保债务”是指由有对外借款担保权的单位,为外商投资企业出具保函的借款。汇总时,要列明出具保函的单位名称。
表号:国统综322表
对外借款项目执行情况月报表 外资统3表
199 年1- 月 表制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统计局
文号:(87)外经贸计资字第1548号
填报(或汇总)单位及代码: 金额单位: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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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借还 │贷款国别及代码 │ 实际使用外资数 │ 备注 │
│ │ 方式 │ ├───────┬──────┤ │
│ │ │ │ 累计 │ 本年 │ │
├─────┼───┼────────┼───────┼──────┼───┤
│ 甲 │ 乙 │ 丙 │ 1 │ 2 │ 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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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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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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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日期: 签署人: 制表人: 电话:
外资统3表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本表是反映对外借款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
二、填报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工程项目执行单位。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本表为表式报告。
(一)地方安排项目由执行单位每月按汇总单位要求的时间报当地省级经贸厅(委、局)、沿海开放城市经贸(委、局)经济特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的汇总单位。
(二)中央安排项目由执行单位每月按各归口汇总部门要求的时间,报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同时抄报所在地经贸部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于月后7日内报经贸部。计划单列市在报经贸部的同时,报所在省经贸厅(委)。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在报省的同时,抄报经贸部。
(四)中国银行系统按国家外资计划借入的外资,包括部分政府贷款、出口信贷、国际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由中国银行总行填报、汇总,于月后7日内报经贸部。
四、填表说明:
(一)国家统借外资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的大、中型项目须按借款方式逐项填列。本表的项目及有关数字应与外资统2表和外资统5表之一表一致。
(二)借还方式按经济责任和对外窗口划分为:统借统还、统借自还、自借自还三种对外借款、还款的方式。
1.“统借统还”指国家统一对外筹措资金、国家负责偿还外汇债务,人民币、外汇都列入国家收支计划的借款。
2.“统借自还”指国家统一对外筹措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偿还外汇债务,外汇列入地方或部门、企业的收支计划的借款。若对外偿还债务,外汇额度由国家拨给,相应的人民币由使用单位偿还的对外借款,也归作统借自还。
3.“自借自还”指在国家控制的外资规模下,由地方、部门、企业直接或通过中国银行及其它有对外借款权的地方、部门对外筹措的资金,并负责还本付息的债务,国家不承担偿还义务的借款。其中,通过中行转贷的外资(如:买方信贷、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属“自借自还”。
表号:国统综323表
投资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情况月报表 外资统4表
企业名称: 199 年1- 月 制表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
外国投资者国别(地区)名称: 国家统计局
行业及代码: 文号:(87)外经贸计资字第1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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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内容 │ 计算单位 │实际投资累计│其中:本年投资│ 备注 │
├─────────┼────────┼──────┼───────┼───┤
│ 甲 │ 乙 │ 1 │ 2 │ 丙 │
├─────────┼────────┼──────┼───────┼───┤
│ 一、外商实际投资 │ 万美元 │ │ │ │
│ 现金 │ 万美元 │ │ │ │
│ 实物 │ 万美元 │ │ │ │
│ 其它 │ 万美元 │ │ │ │
│ 二、中方实际投资 │ 万元 │ │ │ │
│ 现金 │ 万元 │ │ │ │
│ 原有资产作价投资│ 万元 │ │ │ │
│ 三、企业对外借款 │ │ │ │ │
│ 投资 │ 万美元 │ │ │ │
│ 其中:中方担保 │ 万美元 │ │ │ │
│ 境内外资银行借入 │ 万美元 │ │ │ │
│ 四、企业境内借款 │ │ │ │ │
│ 投资 │ 万元/万美元 │ │ │ │
│ 其中:从中国银行 │ │ │ │ │
│ 借入 │ 万元/万美元 │ │ │ │
└─────────┴────────┴──────┴───────┴───┘
</font>
发出日期: 签署人: 制表人: 电话:
外资统4表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本表是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进展情况(从实际投资开始至完成全部投资止)的基层月报表。
二、填报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填报,各地方、各部门汇总。
三、填报时间及方法:外商投资企业逐月填报,于月后3日内,按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经贸部门或归口部门,其中12月份报表各地方、各部门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3种投资方式分别审核汇总后,于年后30日内报经贸部和同级政府统计局。
四、填表说明:
1.“外商实际投资”是指按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外商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计价的实缴资本投资。
2.“现金”是指以货币资本作投资。外商以美元以外的货币投资应折成万美元计,以人民币投资除折成美元外,并应注明人民币(万元)数。
3.“实物”是指设备、仪器、原材料等有形资本的投资。
4.“其它”是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本的投资。
5.“中方实际投资”是指按合同规定的中方以现金、实物、场地使用费计价的投资。
6.“企业对外借款投资”是指在批准的企业投资总额内,以企业法人代表或中外各方的名义从境外(或境内外资银行)借入的资金。其中:由中方金融机构担保的借款和境内外资银行借入的资金,应分别单独列出。
7.“境内外资银行”是指依法经批准在境内开办的外国银行和金融性外商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