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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外资统计制度[失效]

 发出日期:       签署人:    制表人:    电话:
  外资统1表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本表是以电讯快报方式反映我国利用外资概况的报表。
  二、填报单位: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简称:各地方,下同)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简称:各部门,下同)主管利用外资业务部门汇总填报。其中:本年批准利用外资项目(企业)的各项指称,由负责对外借款的“窗口”(或签约单位)和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合同的部门报统计汇总单位。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由各地方、各部门汇总填报;属国家统借的外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填报。
  三、报告时间方法:
  1.由填报单位于月后7日内以电讯方式报经贸部和国家统计局。
  经贸部(综合计划司)电话:5126644转698、248分机,电报挂号:6060;国家统计局(贸物司)电话:868701转378分机
  2.各部门只汇总填报其直属企业在经济特区以外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无地方参与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部安排对外借款项目和外商其它投资项目。
  3.计划单列市在报经贸部的同时,报所在省经贸厅(委)和省统计局。
  4.填报单位每月随电讯快报后应将当月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影印件一份报经贸部。
  4个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在报省经贸厅(委)的同时,以书面报表抄报经贸部和同级政府统计局。
  电稿要求:
  (1)电讯稿数字书写要清晰,“甲栏”利用外资方式要使用规定的电讯代号,不得使用中文名称,也不许将利用外资方式名称与代号同时并用;
  (2)电报稿的统计数字应固定表达方式:电讯代号应按顺序排列,代码后第一组数表示“项目(企业)个数”;第二组数表示“合同外资金额”;第三组数表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其中:“外商其它投资”不计项目(企业)个数。
  以上三组指标中未发生的数以“○”表示。
  此表各项指标,以本年截止报告期发生数填列。
  四、填表说明:
  1.“项目(企业)个数”:是指批准的国家统一安排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个数、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个数(不是签定的合同宗数)、海洋石油合作勘探开发以签订的独立勘探开发区块合同个数。“外商其它投资”项下不填报个数。
  2.“合同外资金额”:本指标分作三部分。
  (1)对外借款。是指对外正式签订的借款协议(或经批准的协议)中规定的借款金额;
  (2)外商直接投资是指按合同规定的外商投资额和按本制度规定的计算口径计算的合同外资金额。计算方法详见本制度中外资统5表之二填表说明8。
  (3)外商其它投资。是指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其中:“国际租赁”为我方应付的设备租金。
   3.“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是指批准的“合同外资金额”实际执行数。即我已提取(或使用)的对外借款额和实际吸收的外资。
  4.金额数以万美元为单位计算,小数部分四舍五入取整数。
                    
                    表号:国统综321号
    借用国外资金债务余额月报表      外资统2表
      199 年1-  月    表制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统计局
                    文号:(87)外经贸计资字第1548号
 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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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债权人│原│上年结│本年新│本年偿│本年偿│ 汇率 │ 期末借款余额 │
 │   │   │币│转余额│增借款│还本金│还利息│ 差额 │       │
 │ 对外 ├─┬─┤名├─┬─┼─┬─┼─┬─┤   ├───┼───┬───┤
 │债务人│国│名│称│原│折│原│折│原│折├───┤   │   │   │
 │   │别│称│ │币│美│币│美│币│美│(美 │ (美 │原币额│折美元│
 │   │ │ │ │额│元│额│元│额│元│ 元) │ 元)│   │   │
 ├───┼─┼─┼─┼─┼─┼─┼─┼─┼─┼───┼───┼───┼───┤
 │ 甲 │乙│丙│丁│1│2│3│4│5│6│ 7 │ 8 │ 9 │ 10 │
 ├───┼─┼─┼─┼─┼─┼─┼─┼─┼─┼───┼───┼───┼───┤
 │一、中│ │ │ │ │ │ │ │ │ │   │   │   │   │
 │长期债│ │ │ │ │ │ │ │ │ │   │   │   │   │
 │务××│ │ │ │ │ │ │ │ │ │   │   │   │   │
 │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短│ │ │ │ │ │ │ │ │ │   │   │   │   │
 │期债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中│ │ │ │ │ │ │ │ │ │   │   │   │   │
 │方担保│ │ │ │ │ │ │ │ │ │   │   │   │   │
 │债务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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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出日期:    签署人:    制表人:      电话:
  外资统2表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本表是反映报告期内各地方、各部门利用外资的对外负债余额情况的综合报表。
  二、填报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沿海开放城市经贸委(局)、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指定的汇总单位)以及经批准有对外借款权的企业和金融机构。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本表采用表式报告,基层报表和汇总报表都使用同一表式。
  (一)地方自借外资基层报表:由对外借款协议、合同中规定的对外债务人填报。对外债务人即经国家批准有对外借款权的地方、企业、信托投资公司、金融机构以及依法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地方基层报表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汇总,于月后7日内报经贸部和国家统计局。计划单列市在报经贸部的同时,报所在省经贸厅(委)。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在报省、自治区经贸厅(委)的同时,抄报经贸部。
  (二)部门自借外资基层报表:由对外借款协议、合同中规定的对外债务人填报。对外债务人即指国务院有对外借款权的部、委、直属机构、金融机构。
  部门基层报表由各归口主管部门汇总,于月后7日内报经贸部和国家统计局。
  (三)国家统借外资(包括统借统还和统借自还):按国务院批准的对外“窗口”(即:政府贷款--经贸部;世界银行贷款--财政部;国际货币基金和地区性开发银行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农发基金会贷款--农牧渔业部;日本输出入银行能源贷款--中国银行)单位汇总,于月后7日内报经贸部。
  统借外资安排在地方的建设项目,其债务金额仍由上述归口单位汇总填报。
  (四)中国银行按国务院批准的外资计划(或工程项目)借入的外资(并承担对外债务人),由中国银行总行汇总于月后7日内报经贸部。
  四、填表说明:
  (一)国家统借外资及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的大、中型项目,按借款方式,分项目逐项列出。大中型项目的划分,可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确定。
  地方、部门自借外资及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的小型项目,按借款方式分国别汇总填列。
  (二)中国银行系统按国家外资计划借入的外资,由中国银行总行按借款方式,分国别、地方、部门,分项目汇总填报。
  (三)卖方信贷由国家指定的归口单位,按国别、地方、分项目汇总填报。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借入的生产经营资金,包括向境内外资银行借款,汇总时要在“中长期债务”和“短期债务”项下单独列出。
  (五)主要指标解释:
  1.“中长期债务”指偿还期限超过一年的债务。
  2.“短期债务”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期(含一年)以下的债务。有关指标采用余额增减变化的方式计算。即:本期期末借款余额-上期期末借款余额=±差额。差额为正,表明资金净流入,将其计入“本年新增借款”;差额为负,表示资金净流出,将其计入“本年偿还本金”。将本年内各报告期计入“本年新增借款”或“本年偿还本金”数分别累计起来,就是报告期内的累计发生数。
  3.“上年结转金额”指报告期的上年末尚未偿还的对外借款本金。汇率按年末汇率计算。
  4.“本年新增借款”指报告期内实际提取或使用的对外借款本金。(其中,政府混合贷款中的赠款不作债务统计)需要折美元计算时,按合同期汇率与原币相乘。
  5.“本年偿还本金”指报告期内已偿还的对外借款本金(不含利息)折美元时,按同期汇率与原币相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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