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业部经济合同管理试行办法

商业部门经济合同管理试行办法
 (1987年9月1日商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业(含粮食、供销,下同)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保证依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
  对国家指令性计划和合同定购商品的合同管理,除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外,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三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凡设有法制机构的,由法制机构担负合同管理工作;未设法制机构的,要指定适当的机构主管合同管理工作(以下统称合同管理机构)。
  小型企业、事业单位或企业、事业单位中签订合同较多的职能部门,都要有专职人员管理合同(以下统称合同管理员)。
  合同管理员在进行工作时,应认真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除法定代表人外,企业、事业单位中直接签订合同的人员为合同承办人员。
 第四条 合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具体的合同管理制度、办法;
  (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签订、履行合同情况,并定期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三)宣传有关法规和知识,总结推广合同管理工作经验;
  (四)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五)制止单位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六)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及有关规定调解合同纠纷。
 第五条 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肋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二)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三)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肋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纠纷;
  (四)会同合同承办人员办理有关合同的文书,并负责建立合同档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