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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失效]

  9.擅自将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等级资格的单位或个人,造成重大事故的;
  10.没有设计基础资料(地质、测量、水文、气象等),擅自批准或决定进行工程设计,或者对违反设计规范作出的严重错误设计,不进行审核,擅自批准,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低劣和伤亡事故的;
  11.没有设计,擅自同意施工,造成重大伤亡的;
  12.对建筑安装工程,不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放任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购销业务活动方面
  13.不问需求和可能,不顾物资的质量低劣,盲目大量购进,又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致使大批物资积压、变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4.未向主管单位或有关单位了解,盲目同无资金或无货源的另一方进行购销活动而被诈骗的;
  15.对供方销售的不符合质量要求,质次价高的货物,应该检查而未检查,擅自同意发货,又不坚持按合同验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6.不了解对方情况,擅自将本单位资金借出受骗,或擅自作经济担保,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外贸工作方面
  17.违反外贸有关法规规定,未经咨询,不问客户信誉情况,盲目与外商成交被诈骗或擅作经济担保,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8.发现进口商品质次货劣,或货物残损短少,又不及时采取措施,致延误索赔期,或擅自决定不依照契约规定索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9.发现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外商向我索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外贸信誉的;
  20.商检人员严重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21.进口设备、仪器或其它物资到货后,逾期不提货,造成严重毁损报废的。
  (五)信贷工作方面
  22.违反金融法规和贷款规章制度,对不符合贷款条件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贷款方发放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3.违反贷款审批制度,超越批准权限,擅自决定发放不应发放的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4.对社会上人员或银行、信用社的内部人员冒名贷款,任意批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5.强令金融部门或信贷人员违反信贷原则、制度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仓储管理方面
  26.已发现大量物资霉烂变质,仍让入库,造成严重损失的;
  27.对仓储物资不执行在库保管养护制度,致使大批仓储物资遭受严重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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