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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7年8月24日)


  近几年,我国城市在改革中组建了一批不同规模、不同开发能力、不同性质、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综合开发公司。在各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发建设了一批以住宅和住宅区为主的各类房屋、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为推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体制,开展房地产经营创造了条件,具有较强的生命力。
  1987年5月。 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各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综合开发事业的归口管理”。根据这一要求,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以资质审查为重点,尽快把城市综合开发的行业归口管理工作抓起来。
 一、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单位,由各级城市建设部门实行归口管理。所有开发公司,不论隶属关系如何,都要接受各级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
 二、各计划单列市(区)与经济特区的开发公司,由各计划单列市(区)与经济特区的归口主管部门,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的规定进行资质审查;其他城市、县镇的开发公司由各市、县的归口主管部门完成初步资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审批,中央直属各部门组建的全国性综合开发公司,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审批。
 三、凡新组建从事城市和县镇土地开发、商品房屋与基础设施建设的综合开发公司,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持合格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原有的开发公司,未经资质审查的,都要补办手续,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营业,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销营业执照。
 四、资质审查的重点应是:开发公司必须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固定的办公地点,健全的财务制度,明确的经营管理章程,以及与其承担的经济责任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经济技术干部。各地应根据开发公司的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制订开发公司等级标准,使其承担的任务与其能力相适应;同时,要注意掌握开发公司的地理布局、业务分工以及数量的控制。由于各城市的情况不同,综合开发事业发展也不平衡,开发公司的等级划分标准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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