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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紧签订和认真履行“拨改贷”借款合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

关于抓紧签订和认真履行“拨改贷”借款合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八月四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出)


  据有关部门调查,一九八六年调整“拨改贷”范围后,迄今仍有一些具有还款能力的建设项目没有同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有的建设项目虽然同建设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但没有按照借款合同还本付息。为了增强借贷双方的经济责任,强化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促进建设项目按期还本付息,现就签订和履行“拨改贷”借款合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拨改贷”建设项目,都应按照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的《关于调整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范围等问题的若干规定》,及时同经办建设银行认真签订“拨改贷”借款合同。由于特殊原因,签订借款合同确有困难的,应按照资金隶属关系,分别报经建设银行总、分行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设计任务书等文件确定的投资总额先签订临时借款协议,同时根据年度基建计划所列“拨改贷”投资额签订年度借款合同才能用款。凡是没有办理上述借款手续的,建设银行经办行一律不得贷款。
 二、建设单位同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后,确因投资计划和设计概算修改、项目批准停缓建、或项目建成后国家调整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可以相应调整和修改借款合同,并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将调整后的借款合同副本分别报送总、分行和主管部门一份备案。
 三、建设项目“拨改贷”借款合同必须按照规定订明借款期限以及分年还款计划。建设单位没有按照借款期限和分年还款计划归还银行贷款的,均视作逾期贷款,并按规定加收20%利息。
 四、利用“拨改贷”资金与其他信贷资金拼盘建设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借款合同确定的分年还款计划和“先借先还,同时借款按比例归还”的原则及时归还各项贷款,不能强调特殊,不能以各种借口不归还“拨改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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