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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

  凡被录取为师范,农林、民族、体育和航海专业的学生,均享受专业奖学金。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以获得较高等级的专业奖学金。
 第六条 专业奖学金的标准、等级和评定比例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400元;二等每人每年350元;三等奖学金一律按原助学金的标准发给。
  一等专业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二等专业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三等专业奖学金占学生人数的85%。学校可在专业奖学金的总额内适当降低一、二等专业奖学金的比例和标准增设单项奖,但获得一、二等奖学金和单项奖的人数比例应严格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的20%以内,其中,获单项奖的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的5%以内。
 第七条 专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新生入学的第一学年,均享受三等专业奖学金;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学年(期)由系(科)按照专业奖学金的条例,评定一等和二等专业奖学金并报学校批准,专业奖学金按十个月发放。

第四章 定向奖学金

 第八条 定向奖学金是有关部门和地区为鼓励立志毕业后到边疆地区、经济贫困地区和自愿从事煤炭,矿业、石油、地质、水利等艰苦行业的学生设立的。设立定向奖学金需报上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定向奖学金所需经费由有关部门和地区根据所在学校确定的定向人数、评定的等级所计算的金额,在预算外或自有资金中开支。
 第九条 定向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标准。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确定为享受定向奖学金的学生,按所在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定向奖学金的标准:一等每人每年500元;二等每人每年450元;三等每人每年400元。定向奖学金的款额由有关部门和地区每年或一次拨付给学校。 凡领取定向奖学金的学生, 一律不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或专业奖学金。
 第十条 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对某些地区实行的“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学生,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定向奖学金范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实行本办法后,原来规定享受加发40%以内的特殊专业伙食补助费和由学校集中掌握的少数民族学生困难补助费仍继续执行,其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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