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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修改<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8月14日 实施日期:1993年9月1日)修改

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
 (1987年7月3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了帮助部分学生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无力解决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国家向学生提供无息贷款,学校负责发放和催还等全部管理工作。
 第二条 申请的条件
  一、学生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学习期间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
  二、奋发向上,努力学习;
  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对于华侨学生申请贷款与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其他学生相同,按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条 贷款限额
  每人每年申请贷款最高不得超过300元,少数学生在获得奖学金后,如
生活仍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贷款,但申请的贷款和获得的奖学金两项之和全年应控制在350元以内。
 第四条 贷款的控制比例
  发放学生贷款,按最高限额每人每年300元计算,应从严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的30%以内。由于各院校情况有所不同,对少数院校确需超过规定的贷款面时,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35%。
 第五条 申请贷款的程序和办法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贷款报告,经系(科)审核同意后,填写“学生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由学生将申请表寄给家长签署确认贷款意见并承担还款保证人。
  三、家长所在单位或区、乡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盖章后,寄回学校审核批准。
  学生申请贷款每学期(年)审批一次,核准后由学校按月发放。在校学习期间,如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应终止贷款;受到党、团组织、学校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和学习态度很不端正,学习极不努力的学生,应视其情况,终止或减少贷款。
 第六条 贷款偿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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