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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重新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重新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
 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的通知
 (1987年7月31日)
 (87)教计字139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2号文件精神,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实行奖学金制度和学生贷款制度,是教育体制改革的内容之一,涉及到学生和社会的各方面。因此,各地区、部门和高等院校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奖学金制度和学生贷款制度,在一九八七年入学的本科普通高等院校的新生中全面实行,今年秋季以前入学的学生和去年试点院校中一九八六年秋季以前入学的学生,仍按原办法执行,对专科学校今年是否实行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主管部门决定, 考虑到西藏、新疆、内蒙古、宁夏,广西、云南、贵州、青海、甘肃情况比较特殊,对这些地区所属的地方院校,如何实行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制度,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二、 实行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制度的院校,应有专人或机构负责这项工作(实行专业奖学金的院校除外)。学校可建立奖金和学生贷款基金(简称奖贷款基金),其来源是从主管部门核给高等院校的经费中,按原助学金票计算的总额80%转入奖贷基金帐户,奖贷基金主要用于:
  1.支付优秀学生助学金;
  2.支付学生定期或临时贷款;
  3.支付学生贷款过程中因学生死亡等发生的呆帐。
  4.支付学生临时发生的特殊困难;
  5.用于学校暂未收回贷款所需的周转金。
  奖贷基金作为学校预算内的专项基金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淆,保证专款专用。学校可在“人民助学金”目级科目下增设“奖贷基金”节级科目,实行专业奖学金的院校,可在“人民助学金”目级科目下增设“专业奖学金”节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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