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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银专项贷款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1998年7月30日)废止

关于金银专项贷款的补充通知
 (1987年7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根据银发[1987]31号文《关于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金银专项贷款的通知》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 为了掌握贷款发放和经济效益情况,现设立《人民银行金银专项贷款计划执行情况登记卡》,由经办行按贷款企业逐户填列,省级分行及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汇总,并据此填报《人民银行金银专项贷款进度统计季报表》。《人民银行金银专项贷款进度统计季报表》连同《人民银行金银专项贷款计划执行情况登记卡》于季后十日内报总行货币发行司。
 二、 为了加强贷款管理,年终各省级分行及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对金银专项贷款的发放、经济效益、还贷等情况,要写出综合性分析报告,报总行货币发行司。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金银专项贷款后,对发放的贷款经济效益差、到期企业无力偿还贷款的,要向总行写出专题报告,以便扣拨生产开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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