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
自建旅游饭店的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7年7月30日)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六日,我署、财政部、国家经委、国家旅游局(87)署税字第37号文《
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下达后,在执行中各关提出了一些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37号文件的适用范围问题。
使用中国投资银行转贷的世界银行贷款建设的旅游饭店,以及内地中外合作经营的旅游饭店,亦可享受通知所订优惠。
二、关于建设公寓、写字楼的审批单位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01号文第一条规定,中外合资、合作建造公寓、写字楼,需征求国家旅游局的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至于利用商业贷款和其他外汇贷款建造公寓、写字楼、仍按现行审批规定办理。
三、关于进口更新设备、装修材料的减免税问题。利用国际商业贷款和其他外汇贷款兴建的旅游饭店,在建成开业后,如再使用贷款进口更新原为免税的设备或装修材料,仍可予以免税;内地中外合作建造旅游宾馆经原审批协议、合同部门批准进口更新的设备,属于(87)署税字第37号文附表一范围内的设备,仍可予以免税,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予照章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