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晋升试行通则
(1987年7月29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农牧渔业部、水利电力部、林业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速培养和合理使用不属于国家职工编制的农民技术人员,建立一支宏大的农民科技队伍,以适应农村经济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转变的迫切需要,特制定本试行通则。
第二条 评定和晋升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努力继承和发扬传统农业技术,积极钻研现代科学技术,勇于改革创新,努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凡在农村从事农, 林、 牧、副、渔、乡镇企业、机械、水利、水土保持、农电、财会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农民技术人员和职业中学毕业生及各种能工巧匠,均可报名参加考核。
第四条 评定和晋升农民技术人员技术职称,以工作成绩、技术水平、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并参考科学文知识水平及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资历。
第五条 农民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定为; 农民助理技术员、 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师,根据农民技术人员所从事技术工作的性质,在职称后注明专业类别。其各级的标准是:
(一)具备下列诸条件者,可确定为农民助理技术员:
1.经一年以上系统培训或自学,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2.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能进行群众性的试验、 示范、 推广和生产建设、治理等技术工作;
3.从事技术工作两年以上,在生产实践中,成绩较好。
(二)具备下列诸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农民技术员:
1.具有或相当于初等技术学校毕业的技术水平,或己取得农民助理技术员职称,基本掌握并能运用本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2.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生产建设、治理中的一般技术问题;
3.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在生产实践中成绩良好。
(三)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农民助理技师:
1.具有或相当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技术水平,能掌握运用本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