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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武汉、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武汉、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
 (1987年7月28日)


武汉、上海海事法院:
  为了适应长江的进一步开发利用和对外开放的需要,经研究,决定调整武汉海事法院和上海海事法院对长江干线的管辖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区域为:自四川兰家沱至江苏浏河口的长洒干线,包括重庆、涪陵、万县、宜昌、枝江、沙市、城陵矶、武汉、黄石、九江、安庆、铜陵、芜湖、马鞍山、南京、镇江、江阴、张家港、南通等主要港口;浏河口以下区域,仍归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2.武汉等六个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84>法司字146号文件的规定,受理18类海事、海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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