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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经营商品房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经营商品房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87年7月28日(87)财税营字第046)


  1985年12月,总局(85)财税营字第050号通知规定,对经营商品房的收入,都应当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但对房屋开发公司及其他单位、个人经营商品房收入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缓征收。从执行情况看,一部分地区征税,一部分地区没有征税,政策上不平衡,不利于经营商品房的企业、单位在平等的条件下开展竞争。为了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现对经营商品房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房屋开发公司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经营商品房的收入,凡未征税的,从一九八七年八月一日起,一律恢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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