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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灭鼠和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职责分工

  任何部门或单位如生产杀鼠剂原药,须报经化工部批准。
  各地为销售灭鼠药而开办的毒饵工厂点,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批准后,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报化工部备案。各毒饵加工厂点,要按毒饵质量标准生产,确保毒饵质量,不得粗制滥造或掺杂使假。各地化工厅(局),要对毒饵加工厂点进行监督检查。
  为保证开展群众灭鼠活动时的用药,农、林、卫生、粮食部门的毒饵配制点,可直接向鼠药生产厂订购原药或母粉,用于配制和提供灭鼠活动所需的毒饵,但不得投放市场销售,配制点由各自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报当地化工厅(局)和化工部备案,并各自负责,保证质量。
  六、轻工部门负责研制新型轻便、实用、价廉的捕鼠器械,对老品种也要安排好生产,以满足群众需要。
  七、商业、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家庭需要的灭鼠药械的经销和货源安排。医药管理部门应在城市中指定有关医药商店销售灭鼠药,农户中由供销社经销灭鼠药械。农田灭鼠的毒饵和器械由植保部门负责提供。无论城市和农村,经营部门都要根据需要积极组织货源,切实保证供应,以满足群众日常灭鼠需要。
  八、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灭鼠药物价格的监督,制止哄抬价格。各种灭鼠药的价格管理体制,由地方物价部门确定。
  捕鼠器械的价格,应按国务院关于放开小商品价格的规定精神,实行市场调节,出厂价和销售价由工商企业自行确定。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中毒事故发生。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使用氟乙酰胺剧毒药或其它伪劣鼠药。一经发现,除没收其非法收入和未销产品外,应即查明出处。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并依照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后果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责任。
  十、城建、水利部门,要积极配合防鼠灭鼠工作,在今后的建筑设计中要考虑防鼠设施,从建筑上防止鼠类的栖息和侵扰。对现有的大型建筑、地下道、排水沟、垃圾堆放场等,也要尽可能采取防鼠的补救措施。
  十一、国家科委应重点对流行性出血热疫苗及防治新技术做好科研攻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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