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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灭鼠和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职责分工

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
 灭鼠和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职责分工
 (1987年6月27日 卫生部)


  为加强灭鼠和流行性出血热的防治工作,国务院于1986年6月8日至10日在京召开了《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又先后两次召集有关部委开了协调会,专门研究讨论了灭鼠防病的分工问题。现根据国务院、中央爱卫会领导同志在会议上的讲话及两次协调会议精神,将有关部委的职责分工规定如下:
  一、中央爱卫会全面负责全国灭鼠工作的宏观上的组织、规划、协调和具体防治工作的指导。主管城乡居民区平时开展灭鼠活动的宣传、组织发动、督促检查和效果考核;协助生产部门疏通灭鼠药械的产、供、销渠道;负责组织城乡居民区鼠害防治科研攻关及其成果鉴定,推广应用,以及对内对外技术交流工作。
  卫生部门要做好疫区灭鼠工作的技术指导。农牧渔业、城建、商业(含粮食)部门要认真做好本系统的灭鼠工作。
  地方各级爱卫会负责贯彻中央爱卫会的灭鼠计划,做好当地灭鼠工作的组织、计划、协调和指导,负责城乡居民区及其外环境消除鼠害方案的设计、具体实施和效果考核。各地方的卫生、农牧渔业、林业、城建、商业(含粮食)等部门应做好疫区及本系统的灭鼠工作。定期向中央爱卫办报告开展灭鼠活动情况。
  二、卫生部门负责流行性出血热疫区的鼠情监测和疫情监测;负责灭鼠技术指导;做好流行性出血热疫区处理和患者的医疗救护工作;负责流行性出血热防治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
  三、农牧、林业部门,分别负责农田、牧区和林区鼠情监测、科研、灭鼠技术指导和推广工作。
  四、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分别负责车站、港口、机场和车、船、飞机、有关仓库的鼠情监测及灭鼠工作、防止流行性出血热的传播;采取具体措施,保证各地所需灭鼠药械的及时安全运输。
  五、化工部门负责研制生产高效、优质、低毒、价廉的灭鼠药物。灭鼠药品种、数量的年度需要计划,由中央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汇总,转请化工部安排生产,各地爱卫办和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做好灭鼠药产销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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