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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消灭麻风病考核验收办法(暂行)

基本消灭麻风病考核验收办法(暂行)
 (1988年9月20日 卫生部)


  全国麻风病防治工作已由基本控制向基本消灭阶段迈进。目前,全国已有1200多个县(市)达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指标。为贯彻落实全国第三次麻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和深化麻风防治工作改革,保证基本消灭麻风病指标的质量和巩固基本消灭麻风病的成果,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标准
  基本消灭麻风病的标准,以县(市)为单位
  1.患病率下降到0.01‰以下;
  2.近五年发病率平均下降到0.5/10万以下。
  二、申报条件
  1.患病率、发病率达标,经1年监测观察不变者:
  2.必须具备完整的流行病学防治资料,其中包括历年的发病率、发现率、患病率、联合化疗接受率、规则服药率、治愈率、复发率、少年儿童发病人数及家属发病人数;历年病人变迁情况(如死亡、外迁、迁入及目前实有病人数),并绘出以县(市)为单位的流行分布图,反映出当地消灭麻风的全过程。
  3.申报前必须完成对现症病人、治愈者及患者家属的全面检查,对多菌型疫源地人口的全面普查,对非疫源地人口进行全面线索调查。以进一步核实确已达到基本消灭麻风病指标后,再予以申报。申报时附上检查结果。
  三、考核方法
  1.自身考核,依靠本县(市)力量组织考核,并按时完成下列工作:
  (1)现症病人复查;
  (2)历年治愈者复查;
  (3)患者家属检查(含治愈、死亡未满10年者);
  (4)对近五年内有新发病人的自然村居民进行专业普查至少1次,受检率在95%以上;
  (5)对历年来的防治资料进行清理和分析,做出流行病学总结;
  (6)考核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高质量、高要求;
  2.省(区、市)考核:由省(区、市)组织力量,根据上述标准和方法,对县(市)进行抽样考核。
  四、考核程序及审批
  经县(市)自行考核,符合基本消灭标准后,由该县(市)卫生主管部门向省(区、市)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考核验收报告(一式二份),并附考核验收结果。经省(区、市)卫生厅局根据县(市)考核验收结果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的县(市),由考核验收组写出报告,报省(区、市)卫生厅、局审批确认。全省(区、市)以县为单位,已达到基本消灭标准,并已验收完毕,可报卫生部备案,以备抽查核实。
  五、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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