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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旅游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6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6日)废止(原因:“旅行社经理资质认证核准”审批项目已经被《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8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1997年5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理,是指旅行社聘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或同级业务主管人员。
  第三条 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包括:《国际旅行社总经理资格证书》、《国际旅行社部门经理资格证书》、《国内旅行社总经理资格证书》、《国内旅行社部门经理资格证书》。
  第四条 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工作由国家旅游局统一领导,并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家旅游局成立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成立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六条 旅行社经理人员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七条 国际旅行社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旅行社部门经理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其它旅游经济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第八条 国际旅行社部门经理或同级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旅行社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其它旅游经济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其它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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