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旅游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旅游局公告2010年6号--国家旅游局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

国家旅游局关于外国企业
 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
 (1994年5月5日 旅国际发[1994]089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际旅游交往与合作,进一步加强对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旅游常驻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旅游常驻机构,必须是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和宣传等活动的非经营性办事机构,除国家指定者均不得经营招徕和接待业务,不得直接或变相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必须接受审批管理机关的审查和监督。
  第三条 申请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机构的外国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其本国依法注册登记,并且注册的经营范围中有旅游项目;
  二、资信情况良好,是其本国旅行社行业协会或同类组织的正式成员;
  三、经营中国旅游业务两年以上,年送客量不少于2000人。
  第四条 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机构时,必须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及其中文译本:
  一、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业务范围、代表人数、驻在期限、驻在地址等;
  二、由该企业所在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经营旅游业务的文书证明;
  三、由该企业所在国家旅行社行业协会或同类组织颁发的会员证书副本;
  四、由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五、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旅游常驻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及各该人员的简历、照片和身份证件;
  六、该企业简介,包括经营历史和业绩、负责人员、组织机构、同中国开展旅游业务等情况。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