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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四)合同、章程获批准后,办理外资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六)项目单位办完以上手续后,即可开始筹建工作。在投资、施工图设计、市政配套、建筑材料、施工单位以及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条件落实后,可提出开工申请报告,按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程序报批,经经贸部、国家旅游局审查报国家计委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十二章 旅游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利用


          国际商业贷款建设的项目的审批管理

  第六十二条 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在国际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自由外汇贷款。在旅游业中,国际商业贷款主要用于国内配套资金已落实并具有创汇、还贷能力的建设项目。
  第六十三条 申请使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建设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款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并能承担经济责任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
  (二)项目总投资中自有资金不少于30%,并已按规定存入建设银行;
  (三)建设项目已纳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中长期计划,具备经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四)建设条件具备,能确保项目按期竣工;
  (五)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和流动资金有可靠来源,“三废”治理、环保措施和配套项目能同步建成;
  (六)产品在国内或国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好,能按期偿付贷款本息;
  (七)具备信用担保,即借款单位须以产权属已的固定资产作抵押或由具有偿付能力的法人作担保。
  第六十四条 使用国际商业贷款项目的报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用款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说明资金用途、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计划,按计划管理权限逐级上报上一级计委和旅游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旅游局审查后联合行文提出申请贷款计划,报国家旅游局审批。国家计委和国家旅游局根据项目情况和国家确定的旅游部门当年利用外资计划额度及年度投资计划规模进行审批,统筹安排。最后由国家计委按项目逐个审批下达计划指标。
  (二)项目单位持凭国家计委批准的使用国际商业贷款的文件,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等经国家批准,可以对外筹措资金的金融机构办理借款和用款的有关手续。
  (三)有关单位在向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上报申请借贷报告时,必须随附以下文件: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旅游局出具的同意申请国际商业贷款的报告;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同意该项目建设的批准文件。
  3.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对国内配套资金的安排意见。
  4.由具有足够的创汇和还贷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出具的担保函。
  第六十五条 使用国际商业贷款建设的用于接待国际旅游者的旅游饭店或供外商租用的公寓、写字楼,所需进口货物中有若干规定物品可允许在贷款总额内给予减免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以及其他优惠待遇。申请货物进口减免税待遇的报批程序如下:
  (一)由货物进口单位提出申请货物进口减免税的报告报当地旅游局;经当地旅游局审查同意后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审查同意后正式行文报国家旅游局;经国家旅游局审批后通知主管海关,并同时抄送货物进口单位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
  (二)货物进口单位持凭国家旅游局的批准证明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副本,到主管海关登记备案,并于货物进口前按规定办妥进口和进口减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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