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旅游局第一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31日)废止旅游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4月20日 国家旅游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基本建设管理,使之逐步走上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根据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法规条例并结合旅游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国家旅游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的建设项目;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的纳入国家旅游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全部利用地方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旅游基本建设项目及其分类
第三条 旅游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基本建设单位;一个建设项目可以由一个或多个单项工程组成。
第四条 纳入国家旅游基本建设计划的旅游基本建设项目,按行政隶属关系,分为局直属项目和地方项目:
(一)局直属项目:是指由国家旅游局直接编制、下达计划并直接管理的项目。
国家旅游局扶持直属企业集团建设的项目,原则上按局直属项目管理。
(二)地方项目:是指由国家旅游局补助地方投资建设的项目。
全部由地方安排投资建设的项目,不在国家旅游局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范围之内,但地方旅游局需将有关计划安排和执行情况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五条 旅游基本建设项目按建设内容,分为景区项目、饭店宾馆项目、教育项目、游乐项目、商品开发项目、旅游交通项目及其他项目:
(一)景区项目:指旅游风景区、旅游点的开发及景区内接待室、餐厅、涉外厕所及游人步行道路等建设项目。
(二)饭店宾馆项目:指旅游涉外饭店、宾馆、公寓、度假村等建设项目。
(三)教育项目:指培养各级各类旅游专门人才的学校和培训基地项目。
(四)游乐项目:指主要为海外旅游者服务的晚间娱乐活动项目及其他游乐设施项目。
(五)商品开发项目:指主要为海外旅游者服务的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的生产、销售项目。
(六)旅游交通项目:指主要为海外旅游者服务的旅游车、船、索道及旅游专用的短程公路和码头等项目。
(七)其他项目:上述六项中不能包括的主要为海外旅游者服务的其他项目以及国家旅游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办公生活用房等建设项目。
第六条 旅游基本建设项目按建设性质,分为新建项目、扩建项目和恢复建设项目:
(一)新建项目:是指从无到有、新开工建设的项目。有的建设项目原有的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者,也列为新建项目。
(二)扩建改建项目:是指为完善服务设施、提高经营效益而在原有规模上适当增添部分设施或进行改造的项目。扩建改建工程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不得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的三倍。
(三)恢复建设项目:是指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使原有固定资产已全部或部分报废,以后又投资按原有规模重新恢复建设的项目。在恢复的同时进行扩建的,应作为扩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