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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海外客户组团来华旅游的优惠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旅游局公告2010年6号--国家旅游局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宣布失效

鼓励海外客户组团来华旅游的优惠办法
 (1990年3月1日 (1990)旅管理字第038号)


  为了鼓励海外客户组团来华旅游,招徕更多的旅游客人,特制定本办法。
  一、优惠原则和优惠范围。根据互惠、互利的原则,以达到鼓励、支持海外客户多组团,组大团的目的,确定优惠的主要范围为:
  1.一次成团人数在15人以上的全费旅行团(标准B等团以及豪华等团除外);
  2.以青少年为主体(不满18岁的青少年占80%以上)组成且成团人数在30人以上的全费旅行团;
  3.随全费旅行团旅行的12岁以下的儿童;
  4.海外旅行社(或旅游公司)组成的由本社(或公司)职员及其直系亲属参加的全费旅行观光团;
  5.由旅行代理人组织的旅游业务考察团;
  6.旅游信誉好,组织客源多,营业额逐年显著增加,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及有关的旅游管理的规定,与我有长期业务关系的海外旅行社(或旅游公司)。
  二、优惠种类及办法
  1.除标准B等团外,15人以上全费标准A等团,第16人享受综合服务费全额减免,以此类推。但每团减免人数最多不超过10人。
  2.对以青少年为主体,且成团人数在30人以上的旅行团,可给予每人综合服务费10%的优惠。
  3.2周岁以下儿童按同等同级成人包价的10%收费,2—5岁的按40%计收(不加床),6—11周岁的按70%计收(加床),12周岁以上按同等同级成人计收。
  4.海外旅行社(或旅游公司)组织的旅行社职员组成的旅行观光团,其成员人数在15人以上的,可给予综合服务费20%的优惠。
  5.成员全部为业务考察团旅行代理人,各旅行社视业务需要,其最高收费额可给予综合服务费和专项附加费50%的优惠,如特殊需要,也可以免费邀请。此类旅行团原则上应尽量控制在淡季组团。
  6.我国境内外联旅行社与国外某一客户在业务量上能达到下列营业额数量而又无拖欠款的,还可以采取奖励旅游的形式给国外客户一定比例的优惠。
  ①全年组团费用达到501万美元以上的给其组团费3%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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