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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对外销售计价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旅游局公告2010年6号--国家旅游局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宣布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旅游局第一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31日)废止

旅游对外销售计价细则
 (1990年3月1日 [1990]旅管理字第039号)

  一、旅行团全包价计算范围包括服务首站至服务终站间的综合服务费、房费、城市间交通费、超公里费、游江游湖费、特殊游览点门票,风味餐差、代订餐房、代订房、餐手续费,不可预见费,文娱费、专业活动费、游旅保险费等。出境机、车、船票(广九线车船出境票除外,中转费及出境机场费一般不应在包价内。)旅行社在对外销售半包价,小包价时,也必须明确定包价计算范围。
  二、旅游天数的计算办法
  1.全程旅华天数,入出境时间按首尾合算一天半计价。
  2.旅行团的日程如属跨年度的,则接不同旅游价格年度的收费标准分别计算;如属跨季节的团,应按所在季节天数分别计算;如一天跨两个城市,而且两地的综合服务费标准不同,则各按半天计算。简化计算方法是均按价格标准较高的年度、季节、城市计价。
  3.为降低直观价格,增加价格的灵活性,旅行团在华期间允许有自选项目,对自选项目可以不包在综合服务费内,由客人另付,如客人要求全天自由活动(即不供餐不活动),综合服务费应按天数、相应等级30%收取。
  三、关于取消费的规定
  1.入境15天以前取消旅行的,不收取消费。
  2.入境前8—15天取消旅行,按包价5%计收取消费。
  3.入境2—7天取消旅行,按包价30%计收取消费。
  4.入境前24小时以内取消旅行,按包价50%计收取消费;同时入境当天综合服务费,房费不退。
  5.旅行团入境后,个别客人自行退团,费用一律不退。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或中途终止旅游的,经双方认可的特殊原因退团者,可退旅行费用剩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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