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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劳动人事部关于旅游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旅游局第一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31日)废止

国家旅游局、劳动人事部
 关于旅游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1988年3月23日)


  为了鼓励工人钻研业务技术,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旅游行业的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岗位的实际需要考评、聘任。
  二、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旅游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旅游局颁发《旅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试行)》在技术比较复杂、知识面比较广的工种(岗位)中实行,具体工种见附件。
  三、技师的职务名称按工种(岗位)的名称确定(如中式面点技师、中式烹饪技师、美发美容技师、酒吧调酒技师等)。
  四、技师的技术(业务)考核标准:
  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
  2.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旅游服务职业高中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3.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4.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工种全部的操作(服务)技术,并有一两项创新或绝招,成绩显著。
  5.刻苦钻研技术,无保留地传授技能;能编写培训教材,胜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学工作或具有培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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