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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外汇额度周转金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旅游局第一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31日)废止

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关于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旅游商品定点
 生产企业外汇额度周转金的通知
 (1993年2月24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问题的批复》(国函〔1992〕171号)中关于支持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外汇额度周转金的规定,特提出如下具体落实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凡被正式确定为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厂家,对生产效益好的旅游商品,确需从境外进口部分国内无法解决的生产原材料,可以向当地旅游局申请借用外汇额度周转金。
  二、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借用的外汇额度周转金,应交付一定数额的押金。待周转金归还后,押金将如数退还。
  三、借用周转金的期限暂定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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