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
(1988年8月1日 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发布)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尽快提高旅游(涉外)饭店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使之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标准,保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根据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准》进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准》按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划分饭店等级。
第四条 饭店星级的高低主要反映客源不同层次的需求,标志着建筑、装璜、设备、设施、服务项目、服务水平与这种需求的一致性和所有住店宾客的满意程度。
二、星级的评定范围
第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接待外国人、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以及国内人,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国营、集体、合资、独资、合作的饭店、度假村,均属本规定范围。
第六条 凡准备开业或正式开业不满一年的饭店,给予定出预备星级,待饭店正式开业一年以后再正试评定。
三、星级评定的组织和权限
第七条 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旅游局。
第八条 国家旅游局设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领导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全国三星、四星、五星级饭店。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设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在国家旅游局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本地区一星、二星级饭店,评定结果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对本地区三星级饭店进行初评后,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确认,并负责向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推荐四星、五星级饭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