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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乡村生活区工业噪声污染源适用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乡村生活区工业
 噪声污染源适用标准问题的通知
 (环发〔1998〕216号 1998年8月6日)


  鉴于当前乡村生活区中工业噪声污染源扰民纠纷和投诉有所增加,地方环保部门在处理时对适用的环境标准不尽明确,现就乡村生活区工业噪声污染源适用的环境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在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乡村生活区域,其环境噪声最高限值参照执行1993年发布的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1类标准值;在该类区域的工业噪声污染源的噪声排放限值执行1990年发布的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I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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