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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2000年工业污染源
 达标排放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1998年11月4日 环发〔1998〕366号)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明确提出:“到2000年,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的环境空气及地面水环境,按功能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质量标准”(以下简称“双达标”)。实现“双达标”,是2000年前我国环境保护的工作重点之一,它将有效地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为了确保实现国务院规定的目标,统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达标工作的要求,我局编制了《全国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全国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和环保


           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明确提出:“到2000年,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的环境空气及地面水环境,按功能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质量标准”(以下简称“双达标”)。
  为统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见注)达标工作,确保实现国务院规定的目标,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双达标”的工作目标
  (一)2000年12月31日前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应的排放标准;
  (二)2000年12月31日前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实现城市大气和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到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
  (三)淮河、辽河、海河和太湖、巢湖、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按流域规划要求进行。
  二、“双达标”的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基础工作
  1.做好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各地应严格按技术要求和时间进度完成污染源的申报登记工作,并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验收。同时,建立污染源变更申报管理体系,随时掌握排污变化情况。
  省级环保部门应根据排污申报登记的结果,筛选重点排污单位,按主要污染物指标开列清单,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加强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各地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统一要求,规范排污单位的排污口,保证监测条件,明确执行的排放标准类别和级别。
  3.进一步完善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保部门应按标准科学、合理地划分城市的水和大气功能区,报城市政府批准实施。功能区划分方案和批复文件以及功能区现状评价报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作为2000年考核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的依据。
  (二)编制“双达标”工作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按照“双达标”工作方案的编写要求(见附录1),组织编制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达标措施,提出分年度、分阶段的工作要求。方案由省级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保部门要在完成功能区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的工作方案(要求见附录1),确定改善环境质量的具体项目,落实项目的责任单位和资金来源。工作方案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三)认真做好“双达标”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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