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局关于协调解决吉林省环保局征收
电厂冷却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2年3月14日)
能源部:
你部1992年2月20日能源安保〔1992〕158号“关于协调解决吉林省环保局征收电厂冷却水排污费问题的函”收悉。现就文中提出的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局正拟会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全国统一的污水排污费收费标准。目前国家尚无统一的征收污水排污费标准。
二、向外环境排放的电厂间接冷却水,如确实没有增加其污染物浓度和种类,则不应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十五条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