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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协调解决吉林省环保局征收电厂冷却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保局关于协调解决吉林省环保局征收
 电厂冷却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2年3月14日)


能源部:
  你部1992年2月20日能源安保〔1992〕158号“关于协调解决吉林省环保局征收电厂冷却水排污费问题的函”收悉。现就文中提出的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局正拟会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全国统一的污水排污费收费标准。目前国家尚无统一的征收污水排污费标准。
  二、向外环境排放的电厂间接冷却水,如确实没有增加其污染物浓度和种类,则不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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