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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如何理解《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的复函

国家环保局关于如何理解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的复函
 (1990年11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
  你厅内建环字(90)第507号文收悉,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两种收费,一种是超标收费,一种是不超标收费。至于收费标准,则应按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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