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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罚款权限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罚款权限问题的复函
(1990年4月19日)
江苏省盱眙县环境保护局:
你局四月三日向国务院法制局询问罚款权限的函已转我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第
三十五条
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应含1万元。省辖市级及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依据该细则的罚款权限,也分别含有5万元和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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