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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罚款权限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罚款权限问题的复函
 (1990年4月19日)


江苏省盱眙县环境保护局:
  你局四月三日向国务院法制局询问罚款权限的函已转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应含1万元。省辖市级及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依据该细则的罚款权限,也分别含有5万元和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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