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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被没收的计划外烟厂产品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被没收的计划外烟厂
产品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国烟专函字〔1994〕第1号 1994年1月10日)
河北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冀烟专〔1993〕字第89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计划外烟厂生产的卷烟,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二、
如烟丝能加以利用,可由就近的计划内烟厂进行再加工。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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