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制止带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卷烟转国内市场销售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制止带有“专供出口”
 字样的卷烟转国内市场销售的通知
 (国烟专〔1994〕第2号 1994年1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重庆市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近期接到部分省、市烟草公司反映,一些卷烟生产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利用国家对出口卷烟的种种优惠条件,盲目扩大产量,并将“专供出口”的卷烟直接发售到国内经营企业,冲击了国内市场,扰乱了卷烟正常流通秩序。为此,国家烟草专卖局再次重申:
  一、严禁各烟草生产企业将“专供出口”卷烟直接调给国内卷烟经销单位。
  二、国内烟草经销单位不得经销带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卷烟,各级烟草专卖局要严格把关。查获的“专供出口”卷烟,应按走私烟处理。
  三、对已发出的带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卷烟,经销单位要作退货处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