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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管理的设备的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管理的设备的管理规定(试行)
 (国烟专〔1994〕第9号 1994年2月24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烟草工业企业设备管理,保证国有设备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烟草专卖局管理的设备目录》中所列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管理的设备(以下简称“国家局管设备”),是保证本行业科研生产正常进行的关键、贵重设备,其范围和具体机型详见《国家烟草专卖局管理的设备目录》。
  第四条 国家局管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使用管理,由使用单位按烟草行业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国烟草总公司和省级烟草公司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企业设备固定资产台帐,国家局管设备和其它设备应分帐页入帐,国家局管理设备帐页上须标明是国家局管设备。
  第六条 国家局管设备一律要加装《国家局管设备》标牌。
  第七条 企业的设备统计报表和省级烟草公司(集团公司)的设备统计汇总表,国家局管设备和其它设备须分表填报。
  第八条 企业购置烟草专用机械设备,均须按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企业购置(自制)通用设备,属《国家烟草专卖局管理的设备目录》范围的,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经企业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条 国家局管设备的改造或大修理,均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填写国家局管设备大修理(改造)申报表(附件一),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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