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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西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西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烟专〔1992〕第60号 1992年11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
  西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于一九八八年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与西藏自治区商业厅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两块牌子)。为便于协调各省级烟草专卖局与西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的关系,加强西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有利于西藏自治区烟草制品购销活动的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西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西藏自治区内行使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的职权,接受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指导。
  二、西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下设的卷烟销售公司和驻成都采购供应站均可在全国范围内采购烟草制品,运往西藏销售。
  三、西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下设的卷烟销售公司和驻成都采购供应站及西藏自治区设在青海省的结算站,其运往西藏的烟草制品的准运证由西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开具,必须途经的四川、甘肃、青海、新疆等地区请予以放行。西藏自治区库存积压的需调剂到内地的烟草制品,其准运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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