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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纪检组关于印发《关于烟草行业纪检监察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3.支持企业拒绝任何部门、单位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摊派,支持企业抵制各种不必要的检查、评比、达标、升级、鉴定、考试和考核。对于强行摊派、检查、评比的,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帮助企业解脱;对企业参加的评比、达标、升级、鉴定、考试、考核等,纪检、监察部门要协助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
  4.支持企业厂长、经理按照条件和程序,提拨、任用干部,依法及依有关规定,处分、辞退、开除违纪职工,撤销、免除和调整所管干部的职务。对任人唯亲、私招乱雇、乱惩滥罚,或利用职权打击报复的,要进行查处。
  5.支持企业依法行使投资决策权和留用资金支配权,鼓励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择项投资、兴办第三产业等;对于企业重大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坚持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由审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予以处理,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支持企业在坚持“两个低于”原则的前提下,在工资总额内,按规定自主使用、分配工资和奖金。尊重企业选择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具体分配形式;提倡企业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兴办职工福利事业,改善和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严禁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不走帐或走假帐,利用帐外“小金库”或其他非正常资金渠道,滥发奖金和实物。
  7.企业为了提高产品和企业的知名度,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可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举办庆祝活动。反对以庆祝活动的名义,滥发财物、铺张浪费、大肆挥霍等。
  8.企业应通过提高产品的质量、提高企业的信誉等来增强竞争力,不得用给对方提供各种好处费的形式来推销产品,也不得在购销活动中接受对方的各种好处费。对在经营活动中表现好的、成绩突出的人员,可以其他形式给予表彰奖励。已经收取的各种好处费,应作为企业收入全额上交,对隐瞒不交的,以贪污受贿论处。对收取好处费,使企业蒙受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9.企业对参加各种订货会、展销会、业务洽谈会、技术交流会的客户,以及前来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参观学习的上级主管机关、兄弟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提供食宿,应本着“必需、适度、节约”的原则,按照本地区、本单位的规定标准进行接待。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搞超标准吃喝、巧立名目吃喝、私事公费吃喝及公费旅游等。
  10.企业为搞活生产经营、提高产品及企业的知名度,可以按照规定,制作小额的广告宣传品。企业可向业务关系户及有关人员赠送样品烟、烟草广告宣传品、小额纪念品等,但必须管理严格、手续完备。不准滥做广告宣传品、不准发送代币购物券,更不准借业务活动之机,违反国家及企业规定,向客户个人赠送礼金或高档贵重物品,或利用发放样品烟、广告宣传品、纪念品等谋取私利。
  11.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内部实行购销承包,购销人员可按承包合同的规定取得相应的奖金报酬。企业为推销滞销、积压商品,按有关规定,可给推销人员提取占购销额适当比例的奖金。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采购销售质次价高、假冒伪劣商品,不得擅自把卷烟销售给无经营卷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因此而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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