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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组建烟草企业集团的意见(试行)

  二、企业集团的主要组建形式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内(不含省一级企业集团),以烟草系统大中型工商骨干企业为核心企业,烟草系统其他工商企业(不含地方烟厂)为紧密层企业组建地区性烟草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地区性企业集团)。
  2.打破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组建专业化生产经营性的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专业化企业集团)。
  在目前财政体制下,可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内组建地区性企业集团。待条件成熟时,再组建专业化企业集团。
  三、组建企业集团的审批、撤销程序
  1.提出组建企业集团的单位,须向主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集团章程、组建方案等文件,并进行资产的界定和评估。
  2.组建专业化企业集团,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报国家经贸委审批。
  3.组建地区性企业集团,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4.企业集团批准成立后,应按照工商企字〔1992〕第96号文件的要求,及时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于三十日内送原审批机关备案。对审批机关的批复不得自行改动,如确有必要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5.因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终止或形不成核心企业的,企业集团应及时提出撤销申请,主管机关应核准撤销该企业集团。
  6.企业集团的撤销程序按审批程序办理。
  四、企业集团的责任、权限
  1.国家烟草专卖局(总公司)负责烟草行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的管理,并可授权给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并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殖负责。对经营不善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核心企业,主管机关应提出改进意见,直至停止授权和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2.企业集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服从于烟草专卖管理,保证市场供应;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在上缴利润和出口创汇等方面对主管机关负责。
  3.烟草企业集团享有《烟草专卖法》、《条例》和《烟草行业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中明确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实行产、供、销、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企业集团应服从主管机关的检查、指导、监督和管理,不得兼有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
  4.在企业集团内部,应坚持平等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以经济合同或经营承包等形式确定和承担经济责任,实行有偿经济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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