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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组建烟草企业集团的意见(试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组建烟草企业集团的意见(试行)
 (国烟人〔1993〕第42号 1993年4月29日)


  组建烟草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和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精神,进一步深化烟草行业内部改革的重大举措,是烟草行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重要经济组织模式。组建企业集团将有助于烟草行业实现集约经营和发展规模经济,增强企业活力;有利于推进政企分开、技术进步;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合理规划生产布局;有利于企业扬长避短,鼓励平等竞争,以及充分发挥行业整体优势,促进行业取得更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根据《烟草专卖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集团组建的基本原则
  1.企业集团必须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服从专卖管理,依法从事生产经营。
  2.企业集团由核心企业和紧密层企业组成,其成员企业应为烟草系统内企业。
  3.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要逐步发展成为以资产和共同的经济利益为联结纽带的经济实体。鉴于烟草系统目前情况,企业集团不宜实行股份制。
  4.企业集团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企业集团的紧密层企业,可以保留相对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5.在体现自愿原则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合理规划、优势互补等客观条件,牵线搭桥,协调指导,为促进企业集团的组建创造条件。
  6.组建企业集团,必须坚持“积极、稳妥、自愿”的原则。条件成熟的,可以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在工业企业基础薄弱等客观条件不成熟的地区,不宜组建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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