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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查处违章案件程序(暂行)[失效]

  第十八条 冻结(查封)违章单位和个人的财物应从严掌握。冻结(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必须另办手续。
  第十九条 扣留财物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检查人员进行,与案件当事人当面点清,开具《暂扣收据》,由承办人和被扣人分别签名或盖章。如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在扣留单上注明理由,并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 抗拒检查、殴打检查人员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 审理案件应由两名以上人员负责进行。
  第二十二条 询问当事人时,要认真做好笔录。《询问笔录》允许当事人修改、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如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应注明情由。
  第二十三条 收集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询问笔录;
  (五)鉴定结论;
  (六)视听资料;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违章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四条 在向案件有关证人取证时,应个别进行,并对证人讲明不得提供伪证或隐匿证据,证人的证言材料应由证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 需要从有关单位的业务档案中取证时,应凭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的介绍信进行。对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据不能交出的,可按原件复印、复制、拍照,其证据须注明出处,并加盖原单位公章。

第六章 案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立案调查的违章案件,经取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均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处理案件要做到定性准确,处罚适当。
  第二十八条 处罚金额(不包括没收非法所得部分)在三千元以上的,应报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审批;二万元以上的应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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