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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进口寄售香烟条包、小包印刷字样规定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进口寄售香烟
条包、小包印刷字样规定的通知
(国烟专〔1992〕第33号 1992年5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的有关规定,从境外进口寄售香烟,都必须在条包、小包的明显位置用中文标明“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焦油含量级(低、中、高)及“吸烟有害健康”的字样。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执行日期可推迟到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凡不执行上述规定者,一律不准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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