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2条 正常照明电源可与动力配电共用一台变压器。应急照明电源应采用区别于正常照明的电源,可设置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或自动力电源中引出。值班照明可在正常照明中分出一部分,并应单独控制。
第6.4.3条 生产车间照明应选用显色指数大于60、光效高、寿命长的光源。
第6.4.4条 生产车间和仓库灯具应根据环境条件、建筑物特征、使用要求和光学性能等选择,并优先选用效率高、维护方便的灯具。
第6.4.4.1条 制丝车间照明灯具吊挂超过6m者宜选用装有高强气体放电灯、带反射罩的遮光角符合要求的开启式灯具。
第6.4.4.2条 卷接包车间宜选用带有反射罩的开启式荧光灯具。
第6.4.4.3条 烟叶发酵室、烟叶预回潮间、除尘室等宜选用防水防尘灯具。烟叶发酵室、贮叶、贮丝柜处的灯具宜有防机械损伤的网罩保护。
第6.4.4.4条 烟叶、成品、纸张仓库不应设置高温照明器,白炽灯泡容量不宜超过100W。
第6.4.5条 发酵室门口应装设表示室内有人工作的红色指示灯。
第6.4.6条 卷烟厂主要生产车间和场所的照度标准值见表6.4.5。
卷烟厂主要生产车间和场所照度标准值表
表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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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作岗位 |平均照度(lx)|照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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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烟叶发酵室、烟叶预回潮间 | 10 |一般照明
2 |烟叶发酵车间风机房 | 15 |仪表处加局部
| | |照明
3 |真空回潮备料间 | 50 |一般照明
4 |真空回潮仪表屏垂直面 | 100 |加局部照明
5 |配叶台、切尘解把作业区 | 100 |加局部照明
6 |叶梗分离工段 | 75 |一般照明
7 |烟丝处理工段 | 75 |一般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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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切丝机出口 | 150 |加局部照明
9 |烘丝机出口 | 100 |加局部照明
10|贮叶、贮梗柜 | 20 |一般照明
11|贮丝房 | 20 |一般照明
12|电控柜、控制屏垂直面 | 100 |加局部照明
13|喂丝机 | 75 |一般照明
14|卷接包、滤棒成型机组 | 150 |一般照明
15|卷接包车间走道 | 50 |一般照明
16|装箱、成品输送带 | 50 |一般照明
17|烟草薄片车间 | 75 |一般照明
18|烟丝膨胀车间 | 75 |一般照明
19|仓库 | 10 |一般照明
20|凡需仔细观察、检测、操作处|100~150 |加局部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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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6条 生产车间照度计算宜采用利用系数法,维修系数应采用0.7。
第6.4.7条 生产车间照明电源宜由低压配电屏专线供电;当与动力配电共用时,必须在进车间后加设与动力配电分开的照明总开关,并宜装设照明电能表。
第6.4.8条 卷烟厂其它特殊场所的照明作如下规定:
第6.4.8.1条 大型烟叶露天堆场除装设道路照明和作业照明外,宜设警卫照明。
第6.4.8.2条 烟叶仓库内正常照明不应选用诱虫性强的光源,但应装设双管的能上下移动检查虫害的诱虫灯。
第6.4.8.3条 技术夹层及上人的车间吊顶应设检修照明及电源监视信号,其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第6.4.9条 真空回潮机、回潮机、烘丝机、梗丝膨化塔等大型金属筒体的设备内部检修照明电压应采用12V。
第6.4.10条 烟叶、成品、纸张等有火灾危险的仓库配电箱应单独设置,并装于仓库值班室或库房外。库内配线宜采用钢管敷设。
第6.4.11条 生产车间及烟叶、成品、纸张等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的照明导线腚采用铜芯。
第五节 仪表和控制
第6.5.1条 卷烟厂生产车间,应根据工艺要求分别情况设置提高质量、降低单耗、节约能源、改善劳动条件的先进、成熟、安全、可靠的仪表和控制装置。
第6.5.2条 电控和仪表水平应与工艺装备水平相协调。宜采用以微处理器为基础的控制技术。有条件时,卷烟厂可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MIS)。
第6.5.3条 生产车间自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6.5.3.1条 自动控制系统设计应结合设备配套等情况综合确定,应解决配套设备间的联锁和衔接,做到整体协调。
第6.5.3.2条 制丝手产线宜根据工艺要求采用分段集中控制,并应配以单机手动。
第6.5.3.3条 制丝生产线的全线起动和停车宜按段顺物料流向顺序进行。
制丝生产线段内起动时,应逆物料流向,停车时应顺物料流向;故障时,故障点前应逆物料流向停车,故障点后,顺物料流向继续运行。
第6.5.3.4条 自动控制系统应设自动/手动切换装置。
第6.5.3.5条 生产车间现场应设置必要的监视生产的就地显标仪表。
第6.5.3.6条 集中控制的生产线上的电动机应装本地开关。
生产线现场应按段装紧急停车按钮若干个。
第6.5.3.7条 电气控制柜和仪表控制柜宜适当留有备用回路和接口。
第6.5.4条 仪表选型应适应被测对象的性质特点,适应车间环境条件,满足测控要求,并应与设备配套、整体协调。
第6.5.5条 烟叶发酵室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房间温湿度、烟包温度显示和记录仪表或装置。温湿度宜自动控制。
第6.5.6条 制丝生产线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物料流量、含水率、温度、配比等检测和控制仪表,并应满足工艺对控制精度的要求。
第6.5.7条 烘丝系统应设置烟丝流量、含水率等参数的记录仪表或装置。
第6.5.8条 电子皮带秤应有就地瞬时及累计流量显示,并宜有该参数的信号输出。控制用电子皮带秤还应有自设定的和外设定的流量调节功能。
第6.5.9条 水份仪应有就地显示,并宜有该参数的信号输出。
第6.5.10条 制丝生产线糖料配料的流量检测仪表应考虑卫生和清洗要求,宜选用电磁流量计。
糖料配料的自动调节阀宜选用带手动的卫生调节阀,不宜装旁路手动阀组。
第6.5.11条 生产车间空调系统宜采用自动控制,并辅以手动;较复杂的多工况、多测点的空调系统可采用计算机控制和管理系统。
第6.5.12条 生产对蒸汽压力有稳定要求的场所,宜设自力式压力调节器。烘丝系统应设蒸汽压力稳定装置。
第6.5.13条 仪表盘、仪表控制室的设置应满足卷烟生产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第6.5.13.1条 生产车间就地集中的仪表盘或控制箱应采用封闭式,并应考虑过滤通风和盘面照明。
第6.5.13.2条 发酵室控制仪表应设置单独的仪表控制室。
生产车间可设置单独的仪表控制室或车间监控管理计算机室。
第6.5.13.3条 仪表控制室位置、面积、通风、照明、建筑等应满足生产要求,方便操作维修,保证仪表正常运行。发酵、制丝和卷接包车间仪表控制室和车间监控管理计算机室宜设带进风过滤的空调装置。
第6.5.14条 生产车间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启动、停车、生产模式等的生产联系、预告和警报信号。信号系统应具备各种功能的声光信号,满足请求、应答、解除、复位的要求。
第6.5.15条 生产车间电气与仪表控制系统应设置必要的生产安全联锁装置。当电源或气源中断或其他事故时,系统的最终状态应保证工艺操作和运转设备处于安全状态。
第6.5.16条 分段集中控制系统中电动机控制回路电源由其他电源供电时,应设置主回路掉电时切断控制电源的联锁装置。
第6.5.17条 占地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烟叶、纸张、成品仓库应设火灾报警系统。火警探测器选型及安装应避免烟叶杀虫剂熏蒸的影响。
第6.5.18条 仪表及弱电线路与电力线路宜分桥架敷设;共桥架时,必须在桥架中与电力线路间隔分开。
特殊信号线及通讯线等还应按规定选用敷设方式和导线型号。
第六节 防雷和接地
第6.6.1条 露天烟叶堆场应设防雷装置。采用独立避雷针或避雷线时,其杆塔位置不应影响堆垛作业和运输。避雷线与烟叶堆垛脊的距离不应小于1m。防雷接地体应与邻近的地下等金属管道相连接,形成闭合网路。
第6.6.2条 生产厂房和仓库年计算雷击次数超过规定时,可按第三类工业建筑和构筑物要求设防雷装置;宜利用建筑物柱子、梁板及基础钢筋作引雷线、均压线及接地装置。
第6.6.3条 应根据专业规范或规定正确处理生产车间的工作接地、保安接地、仪表接地、屏蔽接地和计算机接地等之间的关系。
第七章 动力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7.1.1条 锅炉房、压缩空气站、真空泵房的容量,宜按负荷曲线法计算确定。
第7.1.2条 不具备负荷曲线法计算条件时,可用最大负荷计入同时使用系数,再加上管网漏损的方法确定站房的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