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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批准发布《卷烟厂设计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第5.3.2条 产生噪声的车间,建筑设计应采取相应措施。布置时,主要工作和生活场所应避开噪声源。

第四节 建筑设计

  第5.4.1条 生产厂房、仓库等窗的层数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确定。
  窗的大小应按采光、空调、建筑立面、管道安装以及节能等因素综合考虑。窗应有良好的密闭性。生产厂房不宜用木窗。
  第5.4.2条 烟叶仓库窗的设置应考虑烟包堆放、通风、排潮等因素。
  第5.4.3条 烟叶仓库内的杀虫间的门窗必须密闭并应防腐蚀。
  第5.4.4条 生产厂房的门应满足设备进出,并应设置大型设备进出的门。多层厂房的楼层设计应考虑大型设备的吊装。
  第5.4.5条 烟叶发酵室的门应为密闭保温门并应防腐蚀。
  第5.4.6条 烟叶发酵室的建筑墙身、顶棚等构造要满足保温要求,并应防止结露。保温材料应为不吸潮、无异味、不变质、难燃、无毒的材料。
  第5.4.7条 生产厂房、仓库、烟叶发酵车间的柱角、门洞框、电梯门角、月台等应设防撞装置。
  第5.4.8条 生产厂房、仓库、烟叶发酵室的地楼面应采用光洁、耐磨、不起灰砂及强度较高的面层材料。
  第5.4.9条 烟叶仓库内杀虫间、糖料香料配料间、滤棒成型间内的成型机周围、堆放和运输三醋酸甘油酯的地楼面及墙裙应考虑防酸性腐蚀。
  第5.4.10条 烟叶发酵室、仓库、中心试验室的药物间等的地面必须有防潮措施。
  第5.4.11条 制丝车间、卷接包车间应设置墙裙,高度1.2~1.8m。
  第5.4.12条 烟叶发酵车间电梯间的布置应避免电梯结露。

第五节 车间卫生与辅助用房

  第5.5.1条 生产厂房、仓库、烟叶发酵室的内墙及顶棚应具有防霉、防潮性能,并不易积灰,方便清洁,墙阴角应为圆弧形,窗及窗台应方便清扫。
  第5.5.2条 生产厂房、烟叶发酵等车间的地沟应表面平整,利于排水和清洁卫生。
  第5.5.3条 屋面雨水管不宜在生产车间内部穿越,当必须穿越时,对雨水管应有防结露和防漏措施。
  第5.5.4条 主厂房内宜设有盥洗室、厕所、更衣室、女工卫生室、开水间、休息吸烟室、车间办公室等辅助用房。厕所、浴室不得与生产车间直接连通。有必要和有条件时,职工食堂可设廊道与厂房相连。

第六节 结构设计

  第5.6.1条 主厂房、烟叶发酵车间的结构型式宜为钢筋混凝土框架或排架结构;多层仓库宜用无梁楼盖结构。
  第5.6.2条 生产车间楼层的主梁和次梁的高跨比,主梁宜1/8~1/10,次梁宜1/10~1/12。
  第5.6.3条 生产车间的楼面采用预制板时,预制板应具有一定刚度。板面上须设不小于40mm厚度的钢筋混凝土整浇层。

第七节 荷载

  第5.7.1条 生产厂房、烟叶发酵车间、仓库等楼面结构计算的均布活荷载应按表5.7.1选用。
 
              楼面均布活荷载表

  表5.7.1

-------------------------------
序号| 车间名称 |标准值(kN/平方米)|准永久值系数ψq
--|------|-----------|---------
 1| 制丝车间 |   10~12   |
 2| 卷接包车间|   10~12   |0.70~0.85
 3|烟草薄片车间|   8~10    |
 4|烟丝膨胀车间|   8~10    |
--|------|-----------|---------
 5| 烟叶仓库 |   10~12   |
 6| 成品周转库|   8~10    |
 7| 纸张材料库|   15~20   |0.85~0.90
 8| 烟叶发酵室|   10~12   |
-------------------------------

  第5.7.2条 生产车间及仓库楼面活荷载传至梁,柱基础可按其使用情况予以折减,其折减系数宜按表5.7.2选用。

         车间及仓库梁、柱、基础活荷载折减系数表

  表5.7.2

--------------------------
  |       结 构 部 位
项目|-----------------------
  |    梁   | 柱 |   基 础
--|--------|---|----------
车间|0.7 (主梁)|0.7|   0.7
  |0.85(次梁)|   |
--|--------|---|----------
仓库|0.9 (主梁)|0.9|   0.9
  |0.9 (次梁)|   |
--------------------------

  第5.7.3条 当楼面计算荷载大于或等于10kN/平方米时,可不考虑叉车对楼面的影响。
  第5.7.4条 车间楼面活荷载也可按生产使用、安装检修、堆放材料、运输工具等重物引起的局部荷载及集中荷载实际情况考虑。
  第5.7.5条 生产厂房梁上宜根据工艺要求设置大型设备检修的吊钩或孔洞;梁的强度应考虑起吊荷重的需要。
  第5.7.6条 设在屋面下的工艺管道、风管等的均布荷载宜按1.5kN/平方米计。

第六章 电力、仪表和控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6.1.1条 系统设计应安全、可靠、经济、灵活、节能,并适应卷烟生产要求。
  第6.1.2条 电力设计应结合当电业部门规定和规划的要求。
  第6.1.3条 同一工程设计中的设备选型和技术措施应协调统一。

第二节 负荷和电源

  第6.2.1条 生产电力负荷一般属三级负荷,有条件时,宜专用回路供电。年产30万箱及以上的厂可定为二级负荷,宜设置备用电源或考虑备用电源规划。自备电源的设置应经技经方案比较,其结线方案应经当地电业部门批准。
  第6.2.2条 用电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全厂需要系数宜为0.55~0.65,生产车间需要系数宜为0.6~0.7,机械化自动化设备以及空调设备容量比例较大者取上限。
  第6.2.3条 变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6.2.3.1条 全厂变压等级不宜超过二级。经技经方案比较可采用35/0.4kV一次降压。
  第6.2.3.2条 变配电所设置应适应卷烟厂环境多尘、装备多变的特点。
  第6.2.3.3条 制丝车间和卷接包车间宜设车间变电所,制冷站和压缩空气站,有条件时可设车间变电所。车间变电所之间宜设低压联络线。
  第6.2.3.4条 电网电压偏移经常超过规定不能满足用电设备要求者,可选用自动有载调压变压器。
  第6.2.3.5条 变压器负荷率,一次降压者可取80%~90%,二次降压者可取70%左右。
  第6.2.3.6条 高压变配电所应设置值班室,车间变电所可不设置。
  第6.2.3.7条 低压配电回路应按生产车间、工段、工序或机组分组。重要机组可设手动工切换的备用线。
  第6.2.3.8条 改建、扩建设计时,旧设备及系统的利用,应考虑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合理和系统上整体协调。
  第6.2.4条 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并可采用可靠的自动补偿装置。大容量异步电动机和现场分段集中控制站的无功功率补偿可就地设置。
  第6.2.5条 高压配电和每一动力低压回路应设电能表。生产车间配电为树干式时,进线应装电能表。现场分段集中控制站宜装电能表。

第三节 动力配电

  第6.3.1条 车间配电能力应满足各专业需要,并适当留有富裕量。电压质量应满足设备起动和正常运行的要求。
  第6.3.2条 电机电器防护等级应符合车间环境条件。卷烟厂生产车间的环境宜分为:
  (1)多尘环境:制丝、卷接包、烟草薄片、烟丝膨胀车间及除尘室等。
  (2)高温高湿环境:烟叶发酵室、烟叶预回潮间等。
  (3)高温环境:散热较差的烟叶发酵车间风机房。
  (4)酸性腐蚀环境:滤棒成型工段及三酯酸甘油酯堆放间。
  (5)易燃环境:香料配料间等。
  (6)一般环境:其他车间。
  第6.3.3条 制丝车间、除尘室的电机电器防护等级宜采用IP54,但不应低于IP44;卷接包车间的应采用IP44。当防护等级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第6.3.4条 制丝车间的配电间或控制间,有条件时,宜利用厂房上部空间。除尘室宜设单独的配电间。
  第6.3.5条 生产车间及除尘室等的导线宜选用铜芯。
  第6.3.6条 生产车间配电箱或电机控制中心应适当留有备用回路、检修电源和插座。插座间距不宜大于30m。
  第6.3.7条 生产车间敷线方式宜采用桥架、线槽或穿管明敷。桥架及线槽的填充系数应考虑安装检修方便,并计及温升等因素。卷接包车间可采用密集型封闭插接母线。
  第6.3.8条 制丝车间密集敷线以及其他高温环境下的导线截面应计及敷设方式、温度系数和排列系数等影响。
  第6.3.9条 高低压架空线严禁跨越烟叶露天堆场。高压架空线与堆垛烟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倍杆高。低压架空线与堆垛烟包之间应保持适当距离。

第四节 人工照明

  第6.4.1条 生产车间人工照明的种类一般应有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和值班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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