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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批准发布《卷烟厂设计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注:本表仓库指标不包括商储仓库。
  第2.10.3条 仓库位置的确定应根据生产流程及总平面布置综合考虑。
  第2.10.4条 仓库设计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第2.10.5条 仓库内布置应按物料品种、等级和规格等分区堆放;烟叶和成品的堆垛单元面积不宜过大。
  第2.10.6条 仓库内主通道宽度宜为3m左右;分区通道宽度为1~3m;辅助通道宽度为0.8~1.0m;物料离墙宜为0.5m。
  第2.10.7条 烟叶仓库内宜设置杀虫间。杀虫间应设排风装置,并采取防止毒气泄漏措施。杀虫间面积每间宜为100~150平方米。
  第2.10.8条 多层仓库一般应设置电梯或提升装置。当设出料滑道时,应设物料缓冲平台。缓冲平台和仓库月台应设满足装卸的防雨雨篷。
  第2.10.9条 独立仓库应设办公室、工具间、生活设施,并将其布置在管理方便的位置。
  第2.10.10条 烟叶露天堆场应少设置。当需要设置时,也不应堆放上等烟叶;应符合防火和运搬、倒垛要求;垛位上面和四周必须设防雨、防晒的遮盖物。比较集中的堆场宜设值班室。
  第2.10.11条 烟叶露天堆场应选择地势高、不积水、通风良好,运输方便的场所。垛底距地面300~400mm。
  第2.10.12条 烟叶露天堆场、烟包堆垛高度及单元面积应视烟叶的品种、等级及操作条件、通风条件而定,不应过高过大。
  第2.10.13条 仓库内应选用电动车辆,禁止选用内燃机车辆。
  第2.10.14条 电梯轿厢宜采用同吨位中较大的规格尺寸。

第三章 厂址选择

  第3.0.1条 厂址选择应遵守国家关于厂址选择的规定。
  第3.0.2条 厂址宜选择在城镇或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小频率的上风侧。
  第3.0.3条 厂址应选择在交通运输方便、外部协作条件好的地方。
  第3.0.4条 厂址必须具备可靠的水源、电源和通讯,排水应有去路,灰渣应有出路。
  第3.0.5条 厂址周围应有良好卫生条件,应避开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的污染以及其它不良影响。
  第3.0.6条 厂址与其它对卫生和空气洁净度有要求的工厂、医院、居民区等之间,应按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设置卫生防护带。
  第3.0.7条 厂址场地应避免洪水浸袭,其设计标高应高于50年一遇的洪水水位。
  第3.0.8条 厂址选择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四章 总平面及运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情况体现国家方针政策。在满足使用的要求下,应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田,做到经济合理、降低造价。
  第4.1.2条 总平面布置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要求。生产区、动力辅助区、仓储区、厂前区等应合理划分。
  第4.1.3条 总平面布置应方便运输,便于管理,并应布置绿化等设施,为文明生产创造条件。
  第4.1.4条 总平面布置应按火灾危险性分类中丙类生产、贮存、堆场进行防火设计。
  第4.1.5条 总平面布置应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扩建改造的可能。老厂改建、扩建应统筹规划,充分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第4.1.6条 总平面布置应满足当地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4.1.7条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城市建设的规划要求。

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及运输

  第4.2.1条 工厂由生产区、仓储区、动力辅助区、厂前区等组成。各区布置应符合管理方便、管线短捷、节约能源、人流与货流路线不迂回交叉等原则。
  第4.2.2条 新厂应设厂前区,老厂改造宜设厂前区。
  第4.2.3条 锅炉房、独立除尘室、独立压缩空气站、真空泵房等,既应靠近负荷中心,又应符合卫生及防火等要求。经常散发烟尘及污染气体的车间、仓库,宜布置在厂区夏季风向最小频率的上风测。
  第4.2.4条 总平面布置及竖向设计应结合地形合理确定设计标高,应减少土石方工程量。
  第4.2.5条 总平面布置应使建筑物有良好的方位,较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条件。
  第4.2.6条 厂区出入口的设置应结合城市道路规划和人货分流原则合理确定。出入口不宜少于二个。应进行全厂运输计算和设计。厂区主要道路应形成环形,道路型式应因地制宜地进行选择,宜采用城市型。原料、成品运输及主要人流的道路应采用双车道。路面应光洁并有足够的强度。
  第4.2.7条 新建厂总平面的建筑系数宜为35%~42%,绿化系数不宜小于15%。扩建厂的建筑系数宜为40%~47%,绿化系数不宜小于8%。
  第4.2.8条 厂区的管网设计应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经济合理、互相协调。

第五章 建筑结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卷烟厂生产厂房、仓库宜采用大体量、大面积、适应性强的建筑体型。
  第5.1.2条 层数、层高、吊顶的规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5.1.2.1条 层数
  主厂房(指制丝车间和卷接包车间共用的厂房,下同)以一至二层为宜,一般不宜超过四层。
  第5.1.2.2条 层高
  (1)主厂房层高
  制丝车间:地面至主梁底净高宜为6.0~6.5m。
  卷接包车间:有吊顶时,地楼面至吊顶底净高宜为4.0~4.5m。
  无吊顶时,地楼面至主梁底净高,不宜大于5m。
  (2)烟草薄片车间:层高4.0~4.5m(局部层高6.5~7.0m)。
  (3)烟叶发酵车间:地楼面至顶棚底净高宜为4.0~4.5m。(人工堆包取下限,机械堆包取上限)。
  (4)烟叶仓库:地楼面至梁底净高宜为4.0~4.2m。
  (5)单独设置的成品周转仓库:4.5~4.8m。
  (6)单独设置的纸张材料仓库4.5~4.8m。
  (7)单独设置的烟叶醇化间:3.8~4.2m。
  第5.1.2.3条 吊顶
  (1)制丝车间不应设吊顶。
  (2)单层或设在顶层的卷接包车间和其它有空调要求的生产车间可设吊顶。
  (3)需保温的吊顶应进行防结露计算,材料要满足生产的防火要求。
  (4)吊顶上的夹层应满足安装检修及通风的要求。
  第5.1.3条 跨度、柱距应根据工艺布置要求综合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第5.1.3.1条 多层主厂房跨度宜为12.0~13.0m,有条件时跨度可适当放大。柱距宜为6.0~8.0m。
  第5.1.3.2条 多层烟叶仓库跨度宜为6.0~9.0m,柱距宜为6.0m。

第二节 建筑防火

  第5.2.1条 生产厂房、烟叶发酵车间及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为丙类。
  第5.2.2条 生产厂房、烟叶发酵车间、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5.2.2-1和表5.2.2-2的要求。

          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表

  表5.2.2-1

------------------------------
 建筑 |最多允|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平方米)
    |   |---------------------
耐火等级|许层数| 单  层 | 多  层 | 高  层
    |   |------|------|-------
 一级 |不 限| 不  限 | 6000 | 3000
 二级 |不 限| 8000 | 4000 | 2000
------------------------------


        烟叶发酵车间、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表

  表5.2.2-2

------------------------------------
 建筑 |最多|          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平方米)      
    |  |----------------------------
 耐火 |允许|   单  层 |   多  层   |   高  层
    |  |--------|----------|--------
 等级 |层数|每座建筑|防火 |每座建筑|防火间隔墙|每座建筑|防火
    |  |    |间隔 |    |     |    |间隔
    |  |    |墙  |    |     |    |墙 
----|--|----|---|----|-----|----|---一、二级|不限|6000  |1500 |3000  |1000   |2800  |700
------------------------------------
  第5.2.3条 生产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距离,单层厂房不应超过80m,多层厂房不应超过60m,高层厂房不应超过40m,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第5.2.4条 库房和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高度超过32m的库房,宜设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并设消防电梯。
  第5.2.5条 仓库内电梯出入口宜设置前室。
  第5.2.6条 糖料香料配料间应有通风排气措施。

第三节 噪声控制

  第5.3.1条 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并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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