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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卷烟、雪茄烟产品申报审批管理办法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卷烟、雪茄烟产品申报审批管理办法
 (1988年4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卷烟、雪茄烟产品申报、审批工作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新规格、新装璜的卷烟、雪茄烟产品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甲、乙级卷烟由商标所有权单位申报,经所在地省级烟草公司初审,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审批;丙级以下(包括丙级)卷烟和各等级雪茄烟,由省级烟草公司审批,并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备案。

第二章 产品审批程序

  第四条 省级烟草公司对申报产品的审查内容:商标是否注册、烟叶和香料配方、工艺技术标准、质量指标、经济效益等情况;产品设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产品设计程序及生产的可行性。
  第五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依据省级烟草公司生产技术部门的初审意见,对申报产品进行复审。生产企业向中国烟草总公司申报产品时,应必备该产品的以下资料:
  一、产品设计任务书(设计依据、可行性报告、产品技术标准、试制报告等文字材料)一份。
  二、省二级检测站的检测数据(见附件)。
  三、样品烟壹条(评吸鉴定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审批
  一、未经所在地省级烟草公司初审。
  二、申报材料不完备。
  三、无商标注册证。
  四、在卷烟、雪茄烟配方中加入违反《食品卫生法》所规定的添加剂。
  五、不符合中国烟草总公司有关规定。

第三章 其它

  第七条 关于卷烟配方使用烟叶标准原则上按(84)中烟生字第031号文执行。
  第八条 疗效烟暂无产品标准,申报疗效型卷烟产品时应呈报省级以上(含省级)医疗卫生部门的试验鉴定报告和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甲级卷烟仍按定点定牌号生产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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