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流通中委托批发的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流通中委托批发的规定
 (国烟专〔1993〕第14号 1993年2月25日)


各级烟草公司是所在地经营烟草制品(复烤烟叶除外,下同)批发业务的企业。在未组建烟草公司的市、县或烟草公司没有下伸批发网点的地区,可由上一级烟草公司根据需要委托国有、集体商业企业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未组建烟草公司的市、县,由省级烟草公司委托,经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颁发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委托代批)。
  二、县级烟草公司以下的下伸批发网点,由县级烟草公司委托,经县级烟草专卖局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核发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委托代批)。
  三、上述受托单位在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时,除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外,同时须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委托单位必须向被委托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中需明确被委托单位的进货渠道、供应对象、供应范围、供应方式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被委托单位必须认真执行《烟草专卖法》,严格按照上述委托范围及内容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如有违犯,委托单位可以收回授权委托书,停止其批发业务,同时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附:        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授权委托书


  我公司委托______在______地区从事烟草制品(复烤烟叶除外)批发业务,受托方只能在______组织货源,向______地区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供货,委托期限自 年月至 年 月止。受托方必须认真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严格按照上述委托内容从事批发业务,如有违犯,我公司可以随时中止委托行为。

  委托单位___(盖章)     受托单位___(盖章)
  负责人___(签字)      负责人___(签字)
  
                           年 月 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