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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违法邮寄烟草及其制品处罚问题的复函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违法邮寄烟草及其制品处罚问题的复函
 (国烟法〔1993〕第28号 1993年12月11日)


浙江省烟草专卖局:
  你省(93)浙烟专字75号《关于邮寄贩卖卷烟处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从事烟草及其制品的邮寄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和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国烟专〔1993〕第7号)的规定,禁止通过邮寄方式倒卖烟草及其制品。
  二、经省级烟草专卖局查实并属于违反国烟专〔1993〕第7号文件规定,采用一次多件或多次交寄以及伪造品名等方式邮寄烟草及其制品的行为,可以比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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