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旅客异地携带卷烟实行限量的通知
(国烟专〔1990〕第6号 1900年3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特派员办事处: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人利用乘车、船、飞机之便,大量携带卷烟进行倒买倒卖,违反了烟草专卖政策,损害了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障旅客的正常合理需要,现通知如下:
一、旅客异地携带国产烟以十条(2000支)为限,外国烟以五条(1000支)为限。二者合计不得超过十条。
二、凡因特殊需要超限量携带者,应持有县以上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