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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在卷烟运输中可以携带合同复印件的批复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在卷烟运输中
 可以携带合同复印件的批复
 (国烟专〔1991〕第23号 1991年7月2日)


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
  你局湘烟专函〔1991〕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烟草准运证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省际间的运输,除持有中国烟草总公司主管业务部门的鉴章合同外,必须同时持有调出省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第十四条规定:“使用烟草准运证复印件的,一律视为无效。”上述规定并未包含不准使用合同复印件。鉴此,我们意见在卷烟运输中除按规定持有准运证原件外,可以使用合同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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