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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下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失效]

  4、对前一报告期发现或反映的问题进行后续检查情况。
  (八)改进和加强金融监管工作的思路和建议。
  本部分要针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中的风险和问题、金融监管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提出分支行下季度监管工作安排计划。
  年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除包括季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内容之外,增加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数量及其增减情况,详见附表六。要分别说明银行、保险公司、信用社、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数量,银行(分别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分别说明法人机构、分行(公司)、支行(公司)、办事处、营业所(部)和储蓄所的数量。对撤销的机构说明原因,增加的机构要说明批准设立的机关(总行或分行)、批准文号。
  (二)金融机构财务经营成果。
  四、重大事项快速上报制度
  人民银行分支行遇到以下紧急情况要在事发当日书面报告上级行,不得拖延。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包括经济案件、盗窃、诈骗、抢劫案件和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等。
  (二)辖区内金融机构发生严重挤提问题(保险公司发生重大赔付问题),出现支付困难。
  (三)当地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影响金融机构正常工作或营业的。
  (四)金融机构负责人涉嫌经济、刑事犯罪案件受到司法机关治安处分、拘留和逮捕的。
  (五)因其它原因金融机构被当地群众围攻影响金融机构安全或正常营业的。
  (六)发现辖区内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或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依法进行取缔、清理情况。
  五、报告报送要求和份数
  (一)分支行要在季后,根据职责分工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风险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分析,对上季(年)金融监管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由分支行综合部门或行长指定部门进行汇总。
  (二)分支行要及时召开行长办公会,讨论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对主要问题重点分析,研究提出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形成正式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三)分支行行长对金融监管工作报告负责,并签字后上报。分支行行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其委托副行长签字上报。季报、年报和快报分别编顺序号。
  (四)金融监管工作报告要一式10份统一报送上级行办公室(厅)(紧急情况快报可同时抄送有关职能部门),但抬头应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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